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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驴”致3人伤残,6方被告赔偿204万

广州消防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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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马鞍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2020年4月28日一小区楼梯间电动车起火烧伤祖孙三人事故相关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电动车生产方、销售商、物业公司起火车车主、违规停放电动车的另两名车主共6方共计赔偿原告

204万元



追溯事故过程

因楼梯间内发生火情一位老奶奶带着两名孙女在逃生中被大火烧伤

经鉴定构成六到八级伤残



马鞍山市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认定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电动车电器故障引起并点燃周边停放的电动车事发后,因协商无果伤者及家属

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者及车主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伤者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对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误判,尽管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在当时万分危急情况下不应对伤者要求过于苛刻,3人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起火是电动车自身电器故障造成的,证明该电动车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商即雅迪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雅迪集团抗辩认为火灾原因是车主飞线充电导致的,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考量,雅迪集团应承担3名伤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雅迪集团赔偿122万余元。



雅迪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车主存在飞线充电,也是使用正常居民用电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充电,其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抗辩称电器故障非电气故障,电动车的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二手车商担责二成  赔偿40万


法院认为,鸿志车业擅自经营雅迪电动车二手车买卖,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旧”有过错,鸿志车业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形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现造成人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鸿志车业称电动车并非在其处购买,对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车在鸿志车业购买,故对鸿志车业的主张也不予采信。


综合考量,法院认为鸿志车业应承担3名伤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40万余元。


物业担责一成  3名车主也有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和社区的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疏于对涉事小区的管理,让本应停放于车棚的3辆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3辆车燃烧,致损失扩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0万余元。


而社居委已将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社居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电动车车主的责任


法院认为,涉事雅迪电动车属潘某某个人所有并使用,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将本应停放于车棚的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致3辆车燃烧,致火灾损失扩大,他们对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潘某某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12万余元;刘某某、高某某应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判决两人分别赔偿4万余元。


阿消提示


1、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务必到小区指定充电地点进行充电,切勿将电池或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


2、小区物业应当按照小区人口数量、电动自行车数量等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电动车充电桩的数量,同时,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前往公共充电场所进行充电。


3、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当严把产品质量关,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避免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


电动车消防安全提示

近年来电动车安全事故频发

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失

然而电动车进楼入户屡禁不止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戳图了解电动车的正确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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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消防、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徽商报融媒体、中国消防▌编辑:何钰莹▌审核:邢慧敏

▌投稿邮箱:24467795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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