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曝光!9起“打非治违”案例!一案8人受罚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将9起入选2024年1月份“打非治违”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一、王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9月21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丁字湾街道湘江北路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在湘江北路与双湖路交叉口东侧200米处发现2台经改装猎豹汽车上设有储油罐、加油装置,以及“经营国标柴油”名片1张、中国石化湖南石油油品出库凭证1张、“出库单”柴油经营票据7本、销售单据92张。经查,2台猎豹汽车及车上物品为王某所有,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2台经改装猎豹汽车内设置柴油储罐和加油装置,从2023年2月起,从中石化长沙某油库购进柴油,以市场油价销售给某工地 、某沙场等单位和个人,至查获日共销售柴油52291.53升,涉及金额37.5619万元。

【处理情况】

王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1月5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7.5619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25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通过改装车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其违法行为流动性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本案执法人员通过近3个月的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本案的查处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二、刘某树、贺某英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汽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6日,衡阳市石鼓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黄沙湾街道石鼓区收费站一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在停车场发现储油罐2个,储存柴油850kg、汽油270kg。经查,停车场的储油罐及储存的汽柴油系刘某树、贺某英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刘某树、贺某英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8月起,利用值守停车场便利,低价购买油罐车卸罐后剩余底油,储存在停车场储油罐内进行销售营利。至被查之日,已累计销售柴油51吨,涉及金额56万元,获利6万元。

【处理情况】

刘某树、贺某英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汽油)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储油罐设置在停车场内,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7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同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对刘某树、贺某英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概率大,危险性后果严重。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在无任何安全设施和防范条件下非法经营储存汽油柴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严厉查处,警示经营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捷径、碰“红线”,违法必究,要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三、宋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永顺县交通运输局移交线索,2023年11月8日,永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溪镇吊井片区进行执法检查,在一自建房内发现储油罐1个(容积6m³),罐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4.55吨和一根绿色的吸油管。经查,自建房及罐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系宋某所有,抽样并送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柴油)。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0月底开始,从中石化公司张家界某油库购买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自建房的储油罐内,以流动方式通过改装车辆将危险化学品(柴油)销售给某文化公园施工工地获利。至被查之日,已非法获利3.389万元。

【处理情况】

宋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永顺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389万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概率大,危险性后果严重。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在无任何安全设施和防范条件下非法储存汽油柴油,并改装车辆以流动方式进行销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通过勘验、调查询问、抽样取证送检等对涉案人员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证据锁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储存行为,维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


四、熊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晨光花)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浏阳市淳口镇应急办、淳口派出所联合对浏阳市淳口镇羊古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农场内发现烟花爆竹原材料高氯酸钾525kg、硝酸钡350kg、硫磺45kg、铝镁合金180kg、铝渣115kg、碳粉10kg、碳酸锶40kg、氯离子树脂粉35kg;晨光花半成品35袋(计药量 878.5kg);已和好的药物5kg;现场有1人正在进行烟花爆竹晨光花产品加工作业。经查,该农场内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及和好的药物系熊某所有,熊某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2023年10月租赁淳北农场,从浏阳市金则镇一流窜商贩购入原材料,雇用魏某进等3人在农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晨光花)。至被查获之日,已生产成品300件,销售给浏阳市湘丰烟花厂管理人员陈某中(另案处理)。

【处理情况】

熊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晨光花)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且生产场所位于农场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较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1月3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浏阳市公安局。2024年1月5日,浏阳市公安局对熊某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目前,熊某已被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是我省“打非治违”的重点之一。本案非法生产场所,涉及药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生产工艺简陋,发生安全事故概率高,后果严重。执法人员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可起到有效震慑非法生产经营者的作用。



五、樊某宏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7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对泉塘镇凯歌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该公司4号、5号仓库内查获将烟花爆竹产品打包普通货物包裹7127件, 彭某平等16人正在进行快递打包作业。经查,仓库内已打包烟花爆竹产品系樊某宏、张某逍、彭某平所有,3人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1月21起先后3次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价值8.85万元的烟花爆竹,储存在某米业有限公司仓库内(仓库为租用),然后雇佣人员将烟花爆竹打包成普通货物,先通过线上联系卖家,再以“货拉拉”普通厢式货车运输送货或邮寄方式进行销售获利。至被查之日,已非法获利4.5万元。

【处理情况】

樊某宏等涉案人员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1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湘乡市公安局。12月12日,湘乡市公安局对樊某宏等人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邮寄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本案涉案人员非法在网络上销售烟花爆竹,并伪装成普通商品以快递托运,部分还属摩擦爆炸类违禁产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严厉打击查处,有效截断了利用网络销售烟花爆竹的链条,防范事故发生,对非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六、俞某杭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易俗河镇对飞龙桥村龙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钢结构仓库查获烟花爆竹产品4659箱和装有烟花爆竹产品的快递包裹5216个,俞某杭等5人正在进行快递打包作业。经查,仓库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和装有烟花爆竹产品的快递包裹系俞某杭、何某石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烟花爆竹产品,药物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俞某杭、何某石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中旬起,先后多次通过非法渠道从萍乡某烟花厂、江西萍乡某烟花厂、浏阳某烟花厂购买价值70余万的烟花爆竹,储存在唐金平的自建仓库内(租金9000元,租用期三月),然后雇佣人员将烟花爆竹产品打包成普通货物,通过拼多多、淘宝、微信等平台,采取快递邮寄方式销售获利,至被查之日,已非法获利8.8077万元。

【处理情况】

俞某杭、何某石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0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湘潭县公安局。2024年1月13日,湘潭县公安局对俞某杭、何某石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邮寄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本案涉案人员依托网络搭建销售架构,利用微信、淘宝等完成交易支付,以物流或快递邮寄方式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本案的严厉打击查处,不仅有效地截断了利用网络销售烟花爆竹的链条,防范了事故发生,还对非法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七、李某辉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洲镇西河街大堤摩托车会场进行安全检查,在一废弃仓库内查获烟花鞭炮3574件。经查,废弃仓库内所储存的烟花鞭炮系李某辉所有,李某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先后从南县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1.5万元的烟花爆竹储存在该废弃仓库内,待到春节时销售营利。至被查之日,尚未销售。

【处理情况】

李某辉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且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周边有摩托车会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1月17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南县公安局,同日,南县公安局对李某辉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侦查。

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4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经营储存场所处于摩托车会场中的废弃仓库,掩于闹市,隐蔽性强,储存数量多,危险性大。本案的严厉查处,有效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对非法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八、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未按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造成瓦斯超限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0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89m水泵房管子道掘进面出班放炮后,引发+319水泵房、+319变电所、2号风井总回风巷等处瓦斯传感器报警,报警值分别是11.2%、40%、1.65%,超过限定0.5% 、0.5%、1%预警值。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和(一)项规定,掘进工作面应使用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而未使用,造成瓦斯超限,此种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处1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王某兵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唐某平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工程师李某兵、安全副矿长汪某国、总生产副矿长雷某石各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防突副矿长李某毛、通风副总工程师张某成各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采矿副总工程师周某山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煤矿企业不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从事爆破作业而引发的瓦斯严重超限案。执法人员及时发现瓦斯报警设备报警数据严重超限,采取责令企业暂时停产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案不仅对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同时对8名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九、石某周、石某林、石某平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2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会同龙潭镇对原李梅二十二采区主井(已被县人民政府永久封堵)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装有铅锌矿石编织袋24袋(每袋为40kg,共计960kg),有3人正在进行非法采矿。经查,石某周、石某林、石某平(原在矿山做过铅工、矿车司机)见原李梅二十二采区主井洞口仅有门板挡住,商议进硐盗采铅锌矿进行销售营利。2023年11月12日,石某周、石某林、石某平携带采矿工具擅自打开封堵门板,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硐中进行非法采矿。已采铅锌矿石24袋960kg。

【处理情况】

石某周、石某林、石某平非法采矿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未配备相应自救器、矿灯、绝缘胶靴、安全帽等安全设备设施擅自进入已永久封堵矿硐盗采铅锌矿,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1月14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花垣县公安局。2023年12月8日,花垣县公安局对石某周、石某林、石某平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矿产属于国家资源。石某周等3人为谋取私利,擅自打开封堵矿硐非法盗采铅锌矿,且矿硐已永久封闭,未通风通电,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深入矿硐收集非法盗采证据,固定证据,并以行刑衔接予以严厉处理。本案的办理有效震慑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者,防范了安全事故发生。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或12345举报;上述行为如跨市州、涉中央驻湘和省属企业的,可拨打省安委办0731-89751143(工作时间)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延伸阅读

· 曝光6起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 奖励举报人5万元!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编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教育处、信息调度中心

一审:颜罗带

二审:陈浩

三审:寻壮志

让更多人看到 点亮
点亮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湖南应急管理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