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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沈小布 沈阳发布 2022-07-02



为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依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沈阳市教育局印发《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问1:今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有五项原则。

一是常态防控。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

二是属地管理。各区、县(市)依法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三是免试就近。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四是依法有序。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等规定。

五是根治“择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等,严禁各种违规择校行为。


问2: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怎样招生?学区划分什么时间公布?

答: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区内招生。2022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在7月30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问3: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区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区县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跨审批区域招生。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政策在7月初发布。


问4:对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位被录取的学生有什么要求?未被录取的学生是否可以回到原学区?

答: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其所属学区的公办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位;逾期未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由生源地教育局根据当年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安排到原学区公办学校就读。


问5:如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答: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区、县(市)要制定本区域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应学尽学。


问6:如何保障残疾儿童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

答:各区、县(市)要不折不扣落实“一人一案”要求,做到一个不漏,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大力度做好随班就读工作,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现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县(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问7:如何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应学尽学?

答: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局备案。不得以在家或培训机构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8:新生如何办理学籍?

答: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起始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


问9:对于国际学生在沈接受义务教育的有什么要求?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国际学生应安排到具有接受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并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问10:普通高中可以跨市招生吗?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有何要求?

答:不能。所有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市招生。结合普通高中学校实际,稳步提升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特色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问11:对于落实指标到校政策有什么规定?

答:已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占高中招生总数的70%,指标到校招生范围为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属地区、县(市)。鼓励公办省特色普通高中尝试指标到校招生。尚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按照省规划于2024年秋季招生起全部实行。


问12: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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