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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土地出让!贵州省政府印发重要文件

贵州日报 2022-06-30

为进一步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促进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试行意见》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容积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规划条件和城市设计风貌等管控要求,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核发的许可证应现场公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试行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前,应完成地块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处理好土地、矿权、房屋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防止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等上报。不得把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违反规定通过划拨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来源不明确、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供应,严禁同一宗地重复供应。


《试行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备案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估价报告电子备案程序。各地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或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等。通过有底价方式出让的,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各地基准地价每3年应当进行更新,并及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试行意见》还明确了土地供后的监管责任。


点击查看全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胡蓉 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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