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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清风•箴言堂】对组织决定可以讨价还价吗?

2017-01-20 生态海湾

班子换届时,上级组织考虑到老夏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决定免去其某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调到市里某局担任一个业务部门的处长。老夏觉得新岗位权力小、牵制多,便找各种托辞拒不赴任,并利用各种关系表达个人意见,以期组织重新安排职务。

上级纪委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对他给予警告处分。可是老夏觉得组织在安排工作时应充分听取党员个人意愿,如果没有商量的余地,就是对组织成员的不尊重。他这样想对吗?

党纪如是说

一些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安排和调整时,或挑三拣四,或拈轻怕重,或直言反对,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将组织的安排变相“打折”;也有部分党员干部,“拗不过”组织安排,去到新的岗位就闹情绪,撂担子,耍架子,用各种方式对组织的安排进行“无声反抗”。

这类对组织安排“讨价还价”的行为,折射出部分党员党性意识薄弱,他们在接受工作时,不从大局出发,只重个人私利,拒不执行组织决定,已经触犯纪律底线,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老夏在党组织任免文件下达后,只因为新岗位权力小、责任大,便拒不执行党组织正常的干部调动决定,这是把个人置于组织之外,缺乏组织观念、无视组织原则的体现。对于这种行为给予严肃处分,再一次强调了纪律底线不能破,组织原则不能让。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之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对于是否执行上级做出的决定全凭个人意愿:但凡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就拖延。如果有他不愿意执行的上级决定,洪金洲就把这个议题放到市长办公会的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时间太晚了下次再议。这样一次次拖延,最终便不了了之。这些行为已经决定了洪金洲的落马是必然的。

党是政治组织,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个人服从组织,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的组织纪律。

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那么,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失去凝聚力、消解战斗力。如果党员干部认为组织安排可以讨价还价,那么就充分说明其党性不强甚至缺乏党性。作为组织的一员,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维护组织原则,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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