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面对唐山暴行,太多人在扯一些假问题

我是北游 北游读书
2024-08-29

北游pro

   换个轻松的方式说世界


真正的问题是什么?



面对这样一个恶性伤人案件,千万不要做出一副高高在上的理中客的样子。因为,任何一个有着基本同理心的人,都不会对暴行无动于衷,而会想象,如果受害人在未来某一天变成自己,将会多么无助和绝望,多么希望类似的社会渣滓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惩罚。


然而,我们会看到,暴力伤害案件却屡屡见诸媒体、屡打不止,其中真正的症结是什么呢?


此次“唐山暴行”因为有监控的全程记录,以及迅速在网上发酵,从而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稍微有点常识的人,应该不要担心这起案件正义不会得到伸张,因为一个引发全中国关注的暴力伤害案件,罪犯得到严惩,已经毫无悬念。


谁也不敢去包庇这几个罪犯,不管他们背后有什么所谓的势力。


但是,如果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只能靠媒体曝光来维护,这是不长久的,也是不稳固的。

 

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总有人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肆无忌惮的威胁别人的生命安全而只受到轻微的法律制裁,甚至根本不会受到任何制裁? 


因为,真正能够长久和稳固的遏制和惩罚暴力行为的方式唯有法律,而也只应是法律。


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可太多人在问一些假问题了。


什么男人欺负女人,其实男人也被男人欺负,也会被女人言语威胁和家暴,女拳视而不见?


什么旁边男人为何不出手相救,请问那些出手相救的男人被打伤,你负责医药费吗?


什么女人不该深更半夜出去撸串,也不是好......,呵呵,又一个“受害者有罪论”,这种陈词滥调还需要拿出来说吗?你不累吗?

 

我们都知道殴打他人是违法的,但要够得上故意伤害罪的门槛是必须验伤,不是轻伤以上,很难被收监治罪,更加没有对言语威胁有明确的处罚。

 

我以前在大号讲‍过一个曾志伟的案子‍,讲法律是如何让曾志伟这样在香港呼风唤雨的人物灰头土脸的,今天有必要再复述一次。

 

2012年11月22日

 

黄浩自爆前员工向他兜售一段艺人疑似在其餐厅吸毒的短片,并声称曾看过短片及获警方主动联络,令艺人饭局事件轰动全港。

 

2012年12月5日

 

曾志伟出席前港姐郑嘉雯婚宴,被指疑因饭局事件涉嫌掌掴黄浩,黄浩之后坐警车往警察局报案及往医院验伤,而曾志伟同晚也到中区警察局助查。

 

2012年12月7日

 

曾志伟和黄浩都曾被叫到警局协助调查,但很快便从警局离开,之后继续开工拍摄其新电影。

 

2012年12月19日

 

曾志伟被警方拘捕,案件列作涉嫌普通袭击及刑事恐吓案处理。

 

事件发生后,香港伍家贤律师根据有关新闻报导所描述而表示,“曾志伟涉嫌在万豪酒店内掌掴黄浩”事件,一旦立案,被告人随时被警方控告四项罪名。

 

“其实只要是伤害他人身体,无论重手还是轻手,都可被控告袭击罪,但警方会视乎现场证据(现场录像)同证人口供,再决定是否作出起诉,至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阻止对方报警都属于非法禁锢。而其中有人向黄浩表示作出要求,如果他不照做,‘就打你!’这样的就有机会构成刑事恐吓。另外如果真是有人要求黄浩不好将掌握到他人的犯罪证据交给警方,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阻止,都已经是妨碍司法公正。”伍家贤说。

 

根据伍律师的阐述,我们看到曾志伟当时可能面临的四项指控分别是:普通袭击罪、非法禁锢罪、刑事恐吓以及妨碍司法公正。

 

我们分别看看这四项罪名在香港的法律里是如何规定的 :

 

1、首先是普通袭击罪;

 

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关于普通袭击的定义,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

 

2、非法禁锢罪;

 

非法禁锢有可能牵涉其他罪行,最高可监禁十年。

 

3、刑事恐吓;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对于刑事恐吓的定义,任何人威胁其他人

(a) 会使该其他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 ;或

(b) 会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或

(c) 会作出任何违法作为,

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

(i) 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

(ii) 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或

(iii) 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

   

4、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属《普通法》罪行,没有最高刑罚,视乎处理案件的法院判刑限制,一般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

   

从以上罗列的罪名来看,虽然当时事件仅仅是个简单的肢体冲突,过程中并没有人受伤。但即使如此,曾志伟当年面临的指控也相当严重。

 

虽然最后曾志伟被警方无条件释放,但曾志伟被此事困扰长达半年之久,可谓教训深重,即使他被公认为在教训恶人(黄浩口碑极差,常被人指乱搞事),可法律就是法律,给情感留下的空间并不多。

 

据报道,曾志伟在香港警署内逗留近9个小时,录了4小时口供。全程眉头深锁。也按流程打指模及拍照,当警员声称自此会有个属于他的犯罪记录编号时,而且这个编号是终生的;无论将来犯任何事,都是用这个编号。

 

原本以为小事一桩的曾志伟闻言非常激动,一度失控,甚至流下了眼泪。

 

这和电影里经常轻松出入警局、嚣张跋扈的“韩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电影中的香港大佬可以神通广大,真实生活中的香港大佬又如何呢?

 

面对法律,他们都只有认怂。

 

贵为上流社会的大佬,却连一个臭名昭著的小人物也收拾不了,反而被法律制的服服帖帖的,难怪曾志伟憋屈落泪了。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香港法律对于人身伤害,乃至恐吓威胁的遏制非常有力。

 

香港警察不会验过了轻伤才敢收押你,甚至在还未开始人身伤害,仅仅是针对在我们看来司空见惯的口头威胁和恐吓,都做了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这无疑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当每个人在暴露出伤害或威胁对方的企图时,都需要掂量一下可能受到的法律后果。这当然会促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对他人温和友善,轻易不敢对他人恶狠狠的威胁与伤害。

 

久而久之,生活其中的每个人都安全感倍增,而不用担心受到他人威胁和伤害时,法律总是姗姗来迟、无能为力。

 

So,一个社会中,普通人的安全感来自哪里?不是GDP,不是核武器,不仅是声张正义的媒体和公众的呐喊,而只有健全的法治。

 

对比曾志伟案,唐山暴行能够给我们什么启示呢?对于普通百姓而言,真正能够即使保护自己的,不是媒体和公众,那需要运气,那需要社会高昂的成本,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支付得起。

 

能够保护人们免受暴力威胁和暴力伤害,给与人们安全感最高效、最靠谱的方式,只有一个,那就是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治。


那些以为在网上骂骂男人,痛斥旁人不挺身而出,责怪女人深夜外出就能解决问题的人,我只想说,能不能不要这么幼稚?头脑能不能不要这么简单?


如果这个社会上的人都这么肤浅的看待社会问题,不去试图问出一些真问题,不去试图真正解决问题,问题就永远不会得到解决,下次再来也不应该感到奇怪。


(全文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北游读书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