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裁判观点:一般委托代理人无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变更诉讼请求


点击法律一讲堂关注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公司代理人系于庭审时以口头形式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收到有关同意代理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授权委托书或加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故未予认可公司代理人口头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一审法院未准予长城公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名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长城公司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提出将起诉状列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变更为复利,并请求增加一项“判令东泰公司立即支付2016年度前三季度所欠利息1332466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其立法目的在于该类诉讼权利属于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故要求委托人对此作出明确授权,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一般代理处分权限相区分。因长城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其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一般代理人无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该代理人是否有异议,该代理人当庭表示无异议,且表示以书面诉讼请求为准。一审法院以长城公司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为由,当庭向其释明无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长城公司上诉主张在其要求明确请求金额时,一审法院既未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亦未休庭要求其书面确认变更后的请求金额,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予支持。此外,长城公司代理人系于庭审时以口头形式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该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未获特别授权的一般代理身份无权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清楚知悉,理应于庭审前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准备好相关授权手续或书面变更申请书,一审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收到有关同意代理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授权委托书或加某某有长城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故未予认可长城公司代理人口头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18)最高法民终83号



 往期文章,点击阅读 ↓↓↓

最高院民一庭: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最高院司法观点: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借款中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是否应予扣除?


最高院最新意见:律师费、违约金和借款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最高法:律师费可以计入《合同法》第113条的违约损失!


最高法裁判观点: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需符合3个要件(附判决书)


一槌定音!最高法: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解》第30条范围,应予支付


中国律师费平均费率:2788元/小时 | 《中国律师事务所费率调查》发布


点击下面图片可进入小程序进行咨询

◆ 关注【法律一讲堂】:

40万订阅用户共同关注,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一讲堂】(微信号:yunlvshi)

新书推荐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一讲堂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