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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300万医药代表全部登记备案,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2017-02-12 医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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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国务院重点关注的医药行业最重磅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共分17项,涉及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全环节,是药品领域全链条、全流程重大的改革政策,涉及到医药行业每一个人。

 

医药代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在《若干意见》提及的政策中,医药代表的尤为值得关注。


文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下面是根据政策全文,小编给您提取出文件要点

一.生产环节

1.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

 对防治重大疾病所需专利药品,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2.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


3.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


4.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采取注册承诺、药价谈判、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综合措施,推动实现专利药品和已过专利期药品在我国上市销售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价格,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流通环节 

 1.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


2.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


3.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使用环节 

积极发挥药师作用。

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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