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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贵州人大 2021-11-01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代表省监察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省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首届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直接领导下,省监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时俱进推动监察制度建设、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深化反腐败斗争、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报告指出,省监委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狠抓思想武装,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中华民族优秀法治文化、监察文化以及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历史贯通起来,把准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监察工作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贵州监察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及时跟进学法,坚持第一时间组织学习贯彻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度,吃透内涵要义,增强法治自觉,定期汇编监察法规制度,将其纳入全员培训重点内容,实现监察法规制度培训全覆盖,组织全省监察干部参加监督执法专业知识考试,推动全省监察系统学法尊法蔚然成风。注重实践练兵,结合2018年部署开展的“干部培训年”、2019年“队伍建设年”、2020年“能力提升年”、2021年“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年”,还研究制定了全省监察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2019—2021)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多措并举提高运用法规制度监督执法能力。营造法治氛围,充分发挥“网微报刊”媒体融合优势,深入开展监察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全省监察系统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宣传。

报告指出,省监委坚持既审慎稳妥又积极作为,与时俱进建立健全全省监察工作制度体系。围绕规范监督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程序类”工作制度,对内部业务工作流程进行重构,出台了61件“程序类”工作制度,细化了问题线索从信访室进、到案管室分、再由有关监督室和调查室办、审理室出的全流程程序规定,既让监督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又从流程程序上对监督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围绕促进廉洁从政规范用权,建立完善“实体类”工作制度,制定监督工作办法,对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进行细化规定,为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遵循。围绕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协作类”工作制度,在省监委成立初期,分别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有关办法。此后,紧跟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步伐陆续制定了一批“协作类”制度规定,推动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执法及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围绕监督约束监察权力运行,建立完善“束权类”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制定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请示报告报备事项清单,并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省监委聘请包括7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在内的20名特约监察员,依法接受外部监督。主动借鉴巡视经验做法,创造性制定内部督查制度体系,推动一届任期内实现内部督查全覆盖,强化对内政治监督。

实践中,省监委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在配合参与国家监委研究制定监察法规制度的同时,全面推进“立改废释”和备案审查各项工作。2018年、2019年、2020年,省监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监察工作制度37个、34个、46个,今年上半年又制定了15个,逐步形成了以监督执法工作规范为主、其他配套制度为辅的“1+N”制度体系;对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出台的监察制度先后开展3轮清理,宣布废止22件、失效18件、修改40件;扎实开展法规制度疑难问题解释,特别是针对监督执法实践中领导干部范围难以把握的问题,专门制定省管正职、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工作提示,区分具体情形,精准界定范围;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共对下一级监察机关(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60件、对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62件,向国家监委备案62件。

报告指出,省监委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正确保障实体正确,把法治思维、程序意识、制度意识贯穿反腐败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住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程序审批,加强对监察调查措施的使用管理。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调查措施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封、解冻、返还当事人;注重保障当事人的人格权,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积极处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既严肃查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等行为,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善用政策策略激发正向能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将“四种形态”拓展运用到监察执法全过程。加强和改进复审复核工作。坚持“审复分离”,把复审复核职能从案件审理部门划转到法规部门,强化对监督执法权的内部制衡。从严加强自身权力运行监督。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提升案件质量的抓手,修订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推进评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督促全系统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监督执法。


新闻链接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省监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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