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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倒计时3天,社会组织代表共创20+条反馈意见!

基金会论坛 CFF2008 2023-03-16


2018年8月15日,由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主办,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联合主办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公益时报》、卓明灾害信息服务中心等高校、媒体、社会组织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参会名单详见附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采用小组讨论、集中意见、分组阐述观点再研讨等方式,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以下为研讨会形成的意见



第一小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动和发展动力,要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是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很好地落实之前简政放权、培育扶持的精神,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大大提高,管理大大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没有实质性突破,四类直接登记与《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有出入;


◉ 基金会、全国性社会服务机构设立资金要求大幅提高;


◉ 基金会只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提高管理成本,社区基金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 全国性基金会必须是资助型基金会的要求会导致很多基金会无法开展活动;

◉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不利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模化发展;


◉ 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只强调了政府监管,并没有给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留下发挥作用的空间;


◉ 在登记管理条款中,权责界限不清,表述模糊,裁量权过大,难以执行。




第二小组:


◉ 三合一的合理性:此次条例选择在以往三部条例的基础进行修改,整合为一部条例来出台,这种“三合一”的立法思路其优点、缺点何在,合理性如何?值得深入考虑;


◉ 非营利性:关于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如何在条例中得到反映,现有条例体现“非营利性”的规则设置是否合适?对应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等具体条款的内容;


◉ 统筹协调机制:第六条“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这种统筹协调机制如何落实?


◉ 党建:如何推动党建工作是一个大的命题,需要认真研究;但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一旦通过,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影响组织的自主性、干扰到组织的日常运作?这种可能性值得注意。(北京党建方案:综合党委下社联合党委,一家联合党委下设几百家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建负责人与联合党委的权责)


◉ 社团换届:第十九条,从实践角度看,社会团体的治理、民主办会往往受到外部力量的干扰,条例有无可能反映现实需求,在规则上起到促进社会团体治理改善的作用?


◉ 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三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从技术上来看如何去斟酌和筛选?


◉ 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环节对社会组织提出了申请注销的要求,但操作程序是否可以更加完善?


◉ 业务主管单位:希望明确什么领域的社会组织找什么样的主管单位。



第三小组:


◉ 条例的定位:比较模糊,是组织法还是管理法?如果从组织法来规范,那么规范的是组织和结构等问题,如果是管理法,就要从监督管理等行政方面来规范。现在把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全都统一到一个条例中来,内容比较混乱。


◉ 发起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操作层面如何定义“认知度和影响力”?


◉ 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有怎样的区别?(条例前面没有说明)但第四十八条“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应为内地居民,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十条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说明,三类社会组织在内容上有重复。


第四小组:


分析立法背后的结构问题。


这个条例涉及两类主体,一类是工作对象,一类是工作主体(登记机关),条例对服务对象的分类有原则性的问题:条例可以三合一,但工作对象不能打乱仗。

 

第一格,基于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分为两类:国家的工作单位,第二类是社会的功能单元。第二格,它对社会提供的价值是什么,一种是面向具体的个人或法人的主体性价值,一种是结构性价值,如社会稳定、社会结构等。第三格,机构的资金来源,可以从社会维度和政治维度来划分,可能是公募或税收,可能来自经营性收入或定向的私募。那么,整个立法的基调可以说社会组织是参公经济管理,预设其功能是结构性的功能,为国家发展服务的,整体来看其管理是从严从紧从非营利。试图用传统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方式来管理社会组织,会造成很多的结构性问题。

 

文本可以三合一,但管理必须分类,很多条款目前来看不适用,造成很大困扰,并且很多条款中多种动机缠绕在一起,如果把国家的描述成政策,立法是条条框框,中间还有很多操作单元。有哪些偏差造成立法过程成为一片浆糊?

 

第一点,立法的历史背景,我们继承了大量的路径依赖,对前两个时代的管理思路、管理场景和方法的机械照搬,有太多包袱。

 

第二点,建议文本分解,登记法先保留,管理的部分延后。前面关于登记部分的改一改可以用,涉及到组织机构的建议这一次先剥离出去,待更多实践和经验后再来立法。

 

第三,建议把社会组织按照功能重新分类登记管理。因为我们国家是受政策驱动的。可以粗分为三大类:国家工作主体(对国家负责)、类企业(大部分的社会服务机构,实质是企业)、社会团体(实质上广泛的政治组织,核心功能是结社,是进行社会建构)。三种管理方式不同:第一种,参考机关事业单位即可;第二种,参照工商管理即可;第三种,应该是政治性管理,大党建+统战,统战是入口。党建强调实现政治功能而不是组织管理,党建工作内容、经费使用列表需要明确。

 

关于具体条款的补充:

 

◉ 管理的细节问题参照相关办法等,但真正能够参照的指向不明确;

◉ 社团,民非,“非营利性”的认证,拿不到免税发票,这个问题条例能不能解决?


参会人员名单


主持人:

        

金锦萍 |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 主任

 

参会人员:

          

付涛 | 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高文兴 | 《公益时报》新闻编辑部 主任


郝南 | 卓明灾害信息服务中心 负责人


兰岚 | 普华永道中国企业责任 经理


李融 | 北京爱稀客肺动脉高压罕见病关爱中心 执行主任


马天昊 | 中国慈善联合会研究部 主任


刘凯茜 | 中国慈善联合会研究部 副主任


裴彬 |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高级项目经理


彭艳妮 | 南都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谭红波 |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副秘书长


李文很 | 中国扶贫基金会综合部 副主任


马娟 | 中国扶贫基金会 法务专员


王彩霞 | 明德公益研究 中心主任


王睿 | 瑞森德咨询 总监


王胜利 |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 副秘书长


汪伟楠 |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博士


夏彧歆 |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 高级顾问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顾问


熊晓芹 |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研究与公益支持部 主任


姚艳姣 |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赵文洋 |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副秘书长


张利 | 业擎社会创新基金 研究员

一号社会创新社群 共同发起人、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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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例的专题页面: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针对此次条例的解读、评论、行动等各方面信息,我们制作了专题页面,与你分享:




距离征求意见截止还有3天时间,希望大家行动起来,通过邮箱、网站、电话、传真等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共同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早日出台。


排版| 润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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