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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公证人的作用(下)——德国遗嘱继承

意定之爱 意定之爱 2024-01-31

在当今世界,日耳曼民族严谨理性的性格已将“德国制造”的招牌锻造成钢。德国法对于“德国制造”成为国际质量的标识功不可没,德国法更不可避免的浸染了这个号称工程师国度对产品设计的严谨、安全、可预防性的精神,如同一个产品由各个部件组成,德国法讲究安定性和预防性,立法机关规定了系统与结构,公证人作为德国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成员则塑造个案。  “他山之石,应可攻玉。”德国作为中国在欧洲的重要盟友、战略合作伙伴,作为中德两国法治国家对话的一部分,借鉴德国通过公证制度进行国家治理成为两国法律界交流的议题之一。  

以下摘自2016年参访德国的中国代表团成员的笔记,笔记内容未经发言人核验,如有文笔和内容的差错与发言人无关,如有错误,也请读者后台留言指出。


时   间:2016年9月13日

地   点:德国巴伐利亚州公证协会

报告人:慕尼黑公证人 马丁·史瓦布

    接上文

1

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作为被继承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可以排除法定继承。以我刚才说到的那桩婚姻为例,如果双方互立一个对方为唯一继承人的遗嘱,刚才我所提到的那些复杂问题就都不存在了。德国继承无论是法定还是遗嘱,适用概括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或几个继承人,自动成为所有遗产的继承人。遗嘱继承,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确定的继承人不止一个的话,需要确定具体份额。
遗嘱继承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即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公证人在帮助当事人立遗嘱时,会提出建议,除了指定继承人以外,还可以指定替代继承人,一旦出现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下可以有一个人来自动替代。像我刚才举的例子,若丈夫指定妻子作为单独继承人,同时他在遗嘱中可以规定,妻子先于本人死亡的话,可以由子女来继承。
接下来讲遗嘱内容。德国存在很有特色的制度,存在先继承和后继承的区分主要是指出现多个人员死亡需要继承的情况下,确定继承的顺序。公证人在咨询过程中,应该给立遗嘱人提出建议,保证将来他的遗产不至于落到无关的第三人手里。典型的是混合家庭(父母双方各自都有不同婚姻,每段婚姻都有自己的孩子,来自不同婚姻的孩子共同组成的家庭)。举个例子:一对夫妇,丈夫想把遗产留给最新的配偶,但是他还可以规定,新欢一旦死亡,财产还是留在他自己孩子手里,而不是落到新欢之后另外找的配偶手里。所以存在比较复杂的先继承、后继承问题。所谓先继承的继承人在这种体系下优先于后继承的继承人。详细细节就不再赘述。
接下来讲一种类似于中国的遗赠的处分形式。(遗赠概念略)遗赠和遗嘱、法定继承区别在于,遗赠不产生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财产自动转移至遗赠人名下的效力。受遗赠人相对于继承人有一个相关财产转移的请求权还是举个例子,比如丈夫通过遗赠的形式,为自己的兄弟保留一定的利益,把一栋原来是父母的房产,通过遗赠的形式遗赠给他的兄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丈夫死亡,兄弟本身不是继承人,不能直接成为被遗赠房产的所有人,房产成为配偶的财产,兄弟取得对配偶的请求权。特殊之处在于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中的一员。
被继承人还有一种处分方式叫做分配指令被继承人在文件中规定,财产在继承人中间怎么分配。分配指令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很明确对财产析产进行规定,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适用的原则是,继承人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对遗产进行继承。
被继承人还有一种对财产处分的方式是设定义务或者叫设定负担,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时要承担一定义务。它的特殊性在于,设定负担的受益人对于继承人连请求权都没有,地位比被遗赠人更弱化。这种设定负担或者设定义务,经常发生在家庭范围内,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埋葬在哪里。所以做这方面业务的公证人也挺有意思,他们在义务负担设定里面要详细规定某一条狗在多长时间内要怎么抚养。
被继承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对遗嘱执行做一些规定。继承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事务照管人,主要负责遗嘱的执行操作,同时负责遗产的临时管理。和英美法国家规定不同,被继承人没有义务一定要指定遗嘱执行人,他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指定。指定遗嘱执行人,往往发生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多个继承人避免继承发生混乱或者遗留下来的是整个企业,需要通过遗嘱执行人来保证企业的连续正常运作,或者是避免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过于轻易地取走遗产。
遗嘱执行人本身并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担任,但是实践中通常是由是律师、公证人或者税务顾问来担任这些角色。


2

遗嘱继承的前提和限制


接下来我介绍下遗嘱继承的四个前提:
一是被继承人本身要有遗嘱能力来处理自己的事务;
二是遗嘱必须本人订立,不能通过代理的形式进行;
三是立遗嘱人必须本人有立遗嘱的意愿;
四是遗嘱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据估计,德国大概有60-70%的遗嘱最终并没有达到立遗嘱人想要得到的结果,因为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做了其他解释。德国的一份遗嘱并非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是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的话,原则上就是一份有效的遗嘱。也就是说,如果是通过E-mail或者短信的方式写的所谓遗嘱是无效的。
私立遗嘱当然有它的好处,因为它可以随时立、随时改,本身也不会产生费用。私立遗嘱也有明显的缺点:一是可能会遗失;二是它不能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它的证明力可能出现问题。
所以法律规定更安全的形式就是公证遗嘱。公证人首要的义务就是要确认立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同时还要在遗嘱的具体拟定过程中发挥作用。
对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还有个限制,就是特留份制度所谓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对遗产有特定比例的享有权。特留份制度限制了立遗嘱人处分的自由,主要在于保证配偶、子女、包括父母对遗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德国法律规定,特留份的享有权人享有的份额可以达到遗产的二分之一。
德国的日耳曼法制度又不同于法国、意大利等罗马法国家的制度,特留份权利人并不是直接得到遗产本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金钱请求权。所以,公证人在承办相关业务时也有义务帮助立遗嘱人拟定一些关于特留份的条款,来解决特留份权利人如何继承的问题。

3

共同遗嘱&继承契约


接下来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遗嘱形式:
共同遗嘱,是指婚姻的双方——丈夫与妻子共同订立遗嘱,或者同性婚姻中两个伴侣之间共同订立遗嘱。共同订立的遗嘱效力是有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没有权利擅自进行某些变更。在德国,通行的共同订立遗嘱,叫做柏林式遗嘱,指的是夫妻两个各自单独把对方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同时在拘束力上规定,在另一方先死亡的情况下,由子女作为最终继承人。共同订立遗嘱可以私立(双方亲笔书写),也可以通过公证。
继承契约,指的是多人订立一份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遗嘱条款。继承契约往往是两代人之间的交接,尤其是在有家族企业、或家族关系复杂的情况下的经常使用这种家庭契约。继承契约不能单方进行事后的修改,要修改契约必须所有缔约方共同来修改。最近几年新兴的继承契约往往是被继承人在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时,与保姆之类的人签订契约,一方面规定他有什么照顾义务,另外一方面作为回报可以把他也作为一个继承人。继承契约的特殊性在于它必须有公证形式才能有效成立公证人在此过程中要有谨慎的注意义务。


4

遗嘱的保管&继承证书的发放


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找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德国,任何人立下公证遗嘱或将遗嘱交由地方法院保管后,会自动在中央遗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中央遗嘱登记部,由司法部委托联邦公证人协会设立并管理。登记簿按照立遗嘱人的姓名、生日以及住所地进行排列储存,以保证被继承人一旦死亡,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迅速地确定是否存在遗嘱以及存在多少份遗嘱。
具体流程为:一旦被继承人死亡,户籍机关通知中央遗嘱登记部,通过信息比对发现如果有遗嘱的话,并将相关信息转给负责遗产处分的法院。这种体系保证被继承人生前即使曾经搬家不在原住所地了,他的遗嘱也能被找到。
另外,公证人一旦办理了公证遗嘱,也有义务将所办理的遗嘱交给法院保管。在慕尼黑实践中,每办一份遗嘱,加封签后,都要交给地方法院进行保管,直到被继承人死后才能打开封签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证明继承身份需要取得继承证书,继承证书是由继承法院来发放的。继承证书,确定的内容就是谁是死者的继承人,证书对于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具有证明力。继承证书由继承法院出具,继承法院有义务调查清楚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继承人。如果存在经过公证的文书,如遗嘱或继承契约,则不需要申请继承证书,经过公证的遗嘱本身具有相当于继承证书的效力,这也是公证遗嘱的好处。
对于跨国婚姻,欧盟层面从2015年8月15日开始引入了“国际继承证书”,这个证书在欧盟范围内有效并可以取代各国的继承证书。

5

放弃继承


接下来谈到的是放弃继承,即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表示不接受遗产。放弃继承的原因有很多,如被继承人资不抵债、债务过多、或者继承人想和被继承人撇清关系等。放弃继承也是有期限的,最多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周之内,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旦被继承人死亡,而继承人又不止一个,公证人要在析产方面提供帮助,尤其是不动产在不同继承人之间的分配,以及一些其他财产的分配。

结语


德国公证人在继承方面的业务是非常广泛的,公证人要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服务。从遗嘱的设定、拟定到最后的遗产执行,公证人扮演着重要角色。

问题一

Q:遗嘱公证后,封签的遗嘱原件交给地方法院保存,遗嘱公证不需要法院出具继承证书,当事人如何取得遗嘱?公证处保存的是遗嘱原件还是遗嘱副本?

A:公证遗嘱原件交给法院保存,同时,继承人得到遗嘱副本,一旦被继承人死亡,法院开示公证遗嘱,了解遗嘱内容并通知当事人。

问题二

Q:法院是否需要出具裁定或者证明给当事人?

A:开启遗嘱时,法院出具记载开启的文书记录,效力相当于裁定,交给继承人。

问题三

Q:开启时发现遗嘱内容违反现行法律(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继续出具裁定?

A:遗嘱自由是基本权利,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只有仅有几条,继承法本身对遗嘱自由的变化很少,目前为止还没有这种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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