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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耳倾听,中世纪大瘟疫时期,公证人就是这样面对死亡

意定之爱 意定之爱 2024-01-31




时值我国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关键时刻,不管是疑似被隔离的人们,还是已经确诊在医院治疗的患者,亦或者是那些迎难而上的医护人员,作为父母的他们、作为妻子或丈夫的他们、作为子女的他们,即便是在最危急的时期,对于至亲的牵挂是每个人都放不下的。


“我的孩子还小,如果我去世了,我该如何安排好他们?

“我的爱妻,请将我们的父母一并照料好,请将我们的孩子抚养长大。

………

或许还有很多很多的内心独白,面对可能的死亡,他们渴望医生能够力挽狂澜,治愈疾病,但除了医务人员,有的人也需要法律人来到他们的身边,协助他们战胜恐惧。


无论是在疫情期间,还是在瘟疫消失后,从古至今,订立遗嘱,成为人们解除精神压力的一剂“药方”。






《中世纪有关死亡的生活》这本书中,记录了“公证人”“与“死亡”的故事。
小编摘录了其中的片段,看看中世纪大瘟疫时期的公证人是如何应为疫情的,但无论如何当时的公证人都是不戴口罩的。




01

立遗嘱



从13世纪开始,立遗嘱就成为城市阶层的一种普遍做法,而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在乡村阶层中也普及开来。有几万例公证遗嘱[罗纳档案馆中至少保存了4000例,卢瓦尔档案馆中有6500例,瓦莱有2000例以上(包括16世纪),图卢兹地区有2000例,阿维尼翁等地有5400例,沃克吕兹有3000例以上。]被保存了下来,这一公证行为可能在许多场合下发生:生病时(因为没人知道所生的病是否致命)、分娩之前、出门做生意前、朝圣时、战争中。基督徒在自己的一生中不断地通过附加和追加条款,来更新自己的遗嘱。对未立遗嘱即死的恐惧——犯此罪者会被罚以剥夺举行基督教葬礼,甚至是升入天堂的权利,在多起这样的场合中都曾被提及。这种恐惧促使信徒们提前立下遗嘱。年纪很大的人立遗嘱情况相对就很罕见了,立遗嘱之人不会等到临终前才留下自己最后的遗愿。就像某位皇家教士在15世纪初所立的遗嘱中注明的那样,每个人都知道,老人家往往不了解自己在说些什么。

理想的遗嘱,是由一个身体健康、头脑清醒的人所立下的,在临终之前或是由长期卧病在床的人所进行的这项公证活动会遭人怀疑。在某些地区,这样的遗嘱视为无效。比如,在杜埃,“根据城市的习俗”,所有在“死人床”上所立的遗嘱均视为无效,除非有全家人证明。公证人要求立遗嘱人应当步履轻捷,甚至得通过“不扶也不靠地”从小溪上跃过作为证明!在列日教区,则只需立遗嘱之人“能够直立在公共道路上”。可是,神父们不会拒绝接受长期卧病在床之人的最后遗愿,法官也以认证此行为为己任。一般在讯问证人的时候,他们都乐于令其证实立遗嘱人至少在精神上是健全的。在13世纪的列日,就如同在1375年的佛雷一样,法庭关心的是去“了解立遗嘱人是否记忆健全良好”。(一位证人)说,“因为让是穿戴整齐,套上了靴子而且是坐在火边对他那样说的”,因此他并非长期卧病在床……身体和精神上的合法性看起来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一般来说,病人或老人能在床上口述自己的遗嘱,即可列入允许的范围,而且,法官和公证人也承认“紧急遗嘱”。这种遗嘱一般用以下的话来开头最为常见:“我,受上帝恩惠而精神健康,但却有病缠身,我立下并指定我的遗嘱,或者说是我最后的安排,将我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立遗嘱并不只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同样也是一种同情和信仰行为。在进行财产分配以前,立遗嘱人会手挥十字。他“首先”关心的是拯救自己的灵魂,“在灵魂离开身体的瞬间”将其托付给上帝;他随后注意的才是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人,以便家族财产能遗留下去,得到合理的分配,避免他这一族系发生决裂和纠纷。另外,各个教派的代表通常都以同样的话来对这一行为表示赞同,犹太人和基督徒都是一样。按照惯例,要特地为此喊来一名公证人,他会对他们说同样的话,犹太人本身也会毫不犹豫地将自己最后的遗愿,嘱托给一名以此为业的基督教代表。









死人的财产并不是完全留给家里人的。立遗嘱人的那份保证自己在冥间命运的苦心,便与此相抵触;一大部分遗产用来举行盛大的葬礼。


而后,如果想逃避炼狱苦刑的话,就必须严格地处理债务。在13世纪,中世纪布道士尤其要学习艾蒂安·德·波旁的《论炼狱》课,他们试图以此来说服自己的听众们:“对那些身处炼狱的人来说,以死人的名义将那些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是自己于不知不觉中占有的,或是忘了归还的东西都归还掉,也同样有用……”这些布道词还解释说,只要死者的债务未由亲属们承担起来,那么他们都会以幽灵的形态遭到拘捕。临终之人更容易被死后不用费力去还清债务的说法所说服,因此这一责任将留给他的后人。在这个方面,“死人紧揪着活人”。


于是,留下一些虔心的遗赠是不可或缺的。这些捐赠是给慈善机构或教会组织、麻风患者、身无分文的人准备的,尤其是捐给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女或穷苦神父的。另一些捐赠是用来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这一向是造成意外死亡危险的原因。在佛雷,人们就是这样捐钱架桥和盖医院的,修建堂区墓地的情况则比较少见。人们多多少少会在制约和强迫之下,使所立之遗嘱有利于所有这些机构:炼狱威胁使然。无论数目有多少,都不存在无用的捐赠,譬如可以捐一杯胡桃用来榨灯油。最后,人们会为一些外人立遗嘱,特别是给仆人们,尤其是女仆,他们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但却和家里人吃一锅饭,用一把火,且被当做亲人一样。


同样,我留给玛丽奥尔——我的女仆,一笔永久纯洁且有效的遗嘱,希望她将来会给我提供——既然我会去世——和我生前一样,即目前所提供的那样的服务。这就是给她和她的继承人留下我那名叫“谷仓”的房子,以及房子的不动产、权利、收入、开销和所有权,即完全享有房子权利和义务……我,佩罗,我希望玛丽奥尔从公证人那里,得到一份有关该房屋和那杯小麦的捐赠的书面契约。
此份遗嘱是1349年在洛桑立的,那是在欧洲鼠疫大泛滥的后一年,遗嘱中没提到任何有关此事的东西,这里不是谈它的地方。
14世纪的那几次大鼠疫之前——遗嘱手续于此期间得到了进步和发展,在某些地区,遗嘱可以公开宣布,由七位证人负责默记下所有的话,一个字也不漏掉,这就是“口述的”遗嘱。在某些地方,比如佛雷,这便是立遗嘱的主要方法。即使当时人们的记忆力比起今天要更灵敏、更发达,但这种记遗嘱的行为对人们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在乡村里,口头文化要超过书面文化。立遗嘱的过程也不总处于冥思苦想的气氛当中,因为要听清楚立遗嘱人的话是很难的,尤其是病人或临终之人所说的话。在14世纪的一份佛雷人的遗嘱中,某位证人说道,临终之人床前的纷乱喧嚣使他什么也听不懂。有时,证人们拒绝靠近床前,因为害怕受到传染。如果看到有人选一个聋子当证人的场面,请不要觉得奇怪,因为不管屋子里有多嘈杂,他都可以从临终之人的双唇上读出他所要说的话,尤其当后者是一名“多病的老人”,只能横躺在床上,费很大的力气才能勉强说出话来的时候,就像遗嘱上所描写的那样!
尽管存在这些困难,证人们还是会表现得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而且会证明出来。他们会向法官证实自己有良好的记忆力,他们吹嘘自己的大脑依然像年轻人那么清楚,说自己60岁的人有“40岁人的记忆力”,或25岁有“15岁的记忆力”!每个人都清楚,记忆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退化。虽说证人总是由男性来担当,但是有女性在场也并非毫无用处。按照惯例,她们就站在临终之人身旁,以便扶正他的身体,使他放松,给他建议。因此她们处在绝佳的位置上,可以听到全部的话,甚至可以在证人们全都死于法庭遗嘱认证之前的情况下顶替他们。无论怎样,临终之人都很清楚她们的作用,因为有时他会通过遗嘱给她们留下一点小小的遗赠。
最终遗愿须在全家人到场的情况下宣布。如有必要,家里人可以反对遗嘱,阻止临终之人不恰当地剥夺其中一个孩子的继承权,提醒他法律规定至少得给孩子留下“合法的份额”,也就是说,最小份额的遗产。在中世纪最偏僻的乡村中,关于去世,任何事都不会被认为是对法律的忽视,虽然很明显所有人都了解法律。因此证人们不仅有记录最终遗愿的任务,而且还有在遗赠方面给临终之人提供建议的使命,有时他们会用不太符合基督教宗旨的强制手段来完成这一使命。比如在佛雷就有这样一位遗嘱执行人,他拎起立遗人的鼻子,也许是为了迫使他听从自己的意见!
只有当立遗嘱人去世以后,证人们——都是一些朋友、邻居或同僚——才被召集到法庭上,分别接受“秘密的”讯问。法官通过比较和对照,来检验和认证死者的话。在阅读遗嘱的时候,可以发现证人们什么也没忘记,其中总有一个人记起另一个人忘掉的东西。他们记得所有的数字。这种事可不能弄错,例如1385年,洛桑有一名绰号为莫雷塔,真名叫若尔达耐特的妇女,她临终时在遗嘱中清清楚楚地说道,要避免“在我的亲属之间,就我的财产发生决裂和纠纷”。在15世纪,这种普遍程度上的忧思通过一些木刻版的小册子传播开来,例如’Ars moriendi(拉丁文:寿终正寝的艺术)一书。争执的场面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因此证人们有了限制风险的任务。





在流行病泛滥的时代,遗嘱见证人的事后作证系统产生了一些重大的缺陷:首先是要把七位证人聚集到传染病人的榻前,随后到了在预订好的公证人面前作证的时刻,还得看到他们都活着,这简直成了一场赌赛!临终之人床前有公证人到场,在前者的口述之下记下他最后的遗愿,这在当时是必不可少的。证人总是在场,但如果他们在遗嘱开封之前就死了,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不必一定得有他们的证言,公证过的草稿就足以认证遗嘱行为。其他的形式就更多了,从此以后认证行为都无须记忆力的帮助便可以进行了。“庄重的”遗嘱由立遗嘱人草拟并封印,特别是“公开的”遗嘱,就是那种向公证人口述的遗嘱,后者得来到临终之人的床前或身体仍很健康的立遗嘱人的家里。
到了鼠疫时期,公证人成了稀客。他们厌恶碰上顾客,害怕“在一起交谈”,就像1349年,诗人纪尧姆·德·马绍在他的《纳瓦尔国王的裁决》一书中所写的那样:“因为他们腐坏的气息,会令其他健康的人腐坏。”他们透过门来听写遗嘱,以希冀逃过传染,又或者甚至因害怕视线接触而待在街上——勉强要更卫生一点,要病人透过窗户或是从河流的对岸高喊遗嘱。


02

预备死亡



人们对冥间的惧怕更甚于死亡,遗嘱就是证人。通过立遗嘱,信徒们确保了自己灵魂的未来。在中世纪的最后几个世纪里,除了虔诚的捐赠以外,信徒们还会举行许许多多数目可观的宗教祭礼,这种分级祭拜的仪式会减轻炼狱之苦。一年的祷告能够赦免死者千年的炼狱之刑!周年弥撒、不间断的每日弥撒、连续弥撒等,都是由捐赠换来的。在14世纪,有人一下子“买了”25万次弥撒,以求自己的灵魂得到安息。例如1338年,一位波尔多的领主就曾这么干过,某些人甚至办了5万次……这项拯救灵魂的商业,受到了以此为生的僧侣和小教堂神父们的欢迎,但却令神学家们忧心忡忡:捐赠令祈祷变得“惟利是图”起来。他们宣告废除了“那些使上帝的祭台成了货币交换商做交易的桌子的捐赠,还有那些将虔敬之心转变成财政收入关系的捐赠”。


这项禁令没起到任何效果。在信徒们的眼中,而且也在大多数教会人员眼中,弥撒成了保证自己获拯救的最确定的方式。从13世纪开始,除了立遗嘱人的财产以外,弥撒的需求量再不受其他东西的限制了,因此这个数字直到15世纪仍在增长。关于这种“投给死人的票几乎在强制性地增长”的现象,克·施弗洛谈到了一种“拯救数学”。事实上,这种竞出高价的现象,主要是由贵族和富裕的城市居民造成的。弥撒的价格不菲,而且价钱因需求增加而不断攀高。贫农们理应满足于某些更为简朴的弥撒,有时情况并非如此。在中世纪,死亡并不平等。


基督徒还有别的选择,可那也不便宜。一般是通过遗嘱出资预先选送一名苦修士上圣雅克-德-孔波斯泰勒教堂、布洛尼的圣母院或别的地方去朝圣,于是便可以间接地购买到自己获拯救的权利;也可以加入某个善会,会员资格能预先保证长时间地定期检查过世之人的灵魂——某些善会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如1444年成立于欧塞尔的“亡者”善会,或组建于佛雷的“炼狱众魂”善会。在15世纪,大部分职业团体就这样组织成善会,以保证给去世的人提供葬礼方面的物质支持和祈祷方面的精神参与。每个会员都得服从于参加会友葬礼的义务,参加追忆典礼也是必不可少的。手工业者不再被排除在“死亡经济”之外,他们凭一种费用较少的互助取得保障,这种互助建立在分摊的基础上。他们可以安心地看到亲属们和会友们都不会忘记他们。在僧侣和贵族们之后,普通人也于中世纪末拥有了纪念仪式。


在15世纪那个贫困化的社会中,某些社团强烈地表达了一种害怕孤独而死的挥之不去的忧虑,这种忧虑促使许多机构—既有犹太教的也有基督教的——专门从事起了帮助死者的工作。在纳尔榜有一所“市镇穷困死者裹尸布慈善机构”,在阿维农有一家由布呢商人组织起来的“裹尸布施舍会”。这些机构负责向那些无处容身的人和所有支付不起费用的人提供裹尸布——只是一张可以用来充当裹尸布的完好的床单而已。从14世纪开始,贵族妇女们就被教导要进行个人布施,听忏悔神父和教育家们激励她们积极地承担起七项“慈悲善功”中的最后一项:为穷人们举行葬礼,负担起下葬费用。这项费用虽非必不可少,但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习俗,要把死者的衣服或最好的袍子献给神父,以“偿付”他为死者做弥撒、引导送葬车队直至埋葬地以及为尸体祝福所受的辛苦。
某些人——比如乔布或圣路易——就在床脚下那布满灰尘的苦修褥草上安下身来,他们希望将自己最后的时光在最完全的谦恭和不适中度过。在大部分情况下,垂危之人就待在大床上,床幔分开,以便亲戚、邻居和朋友们能够在他弥留之际陪伴着他,眼见他最后时刻的来临。许多图画都表现了这一幕场景。接待公证人时,临終之人裸体平躺,头戴睡帽就像入睡了一样。如同所有简短而又重大的仪式一样,遗嘱听写过程正是在夫妇的房间里进行的。按照一般规律,公证人坐在枕边,离立遗嘱人尽可能近,以听清他所说的话并记下他说话的草稿,或是坐在一张摆的尽可能靠近的桌子上,将遗嘱记录誊写清楚。立遗嘱人如果处于一种极度疲惫的状态,便会伸直身体,床单一直拉到他的下巴。家庭成员会赶忙奔去教堂通知堂区神父。



03

公证人



  公证人是由教士们辅助或顶替的,有时教士会给公证人造成不小的合法竞争压力。实际上,神父有权充当上帝的代表和公证人的双重角色。他们精通文墨,又掌握拉丁语,于是被授权接受教民们的遗嘱。14世纪,里奥奈和佛雷的神父们就顶着“公共神父公证人”或“宣誓神父”的头衔,1/5以上的遗嘱都由他们经手,在盖尔希,其中某些神父甚至成了“皇家公证人”。在疫病泛滥时期,当他们来到身处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的临终之人床前时,就身兼两职,一方面慷慨地大做临终圣事,一方面在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着当事人的临终遗愿,然后,他们使这些遗言合法化。虽然他们和公证人之间产生了竞争,而公证人本身的人数已经过多,但在14世纪后1/4的时间里,神父公证人的制度仍经历了一番强势增长,而且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了16世纪初。除了给那些居住在没有常驻公证人的地区的农民们提供了便利以外,公证行为和祭祀操作之间这种意想不到的结合,用玛丽-泰雷兹·洛尔森的话来说,成了“山区神父的补充职业”。


公证人虽说人数众多,但也有许多事情要做,很多情况下都要找他们帮助:首先是草拟遗嘱——在当事人就要死的时候或者就是平时,其次是死后列出财产清单。同神父一样,遇到紧急遗嘱的情况时,公证人可能得不分昼夜地随时准备赶到临终之人床前。观察中世纪图画的过程充满了乐趣,不用按照字面来理解,就可以从中得出几条关于这种场面的结论:公证人坐在最靠近临终之人的地方——床脚下或是床边上,也就是在“床和墙壁之间的空地里”,因为他必须非常清楚地听到立遗嘱人所发出的微弱的声音。他经常会转过身来背对着垂死之人,就像是出于审慎的考虑,我们可以把这个姿势比做神父接受忏悔时的持重态度。他当然不满足于只是听而已,他可以向顾客说明遗嘱的合法规定。例如向他解释说葬礼垫款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当事人死后,便会有一名本区教士、山区神父或公证人再次前来,替死者的动产和不动产列出一份财产清单。他会尽快转回这里,这样就没人能有时间从遗产中榨走什么东西,无论是普通的还是贵重的物件都不准私自拿走。法律规定了财产的分配方法。一般来说,一半归妻子,剩下的归孩子们——无论是儿是女,女儿们获赠嫁妆,其余的人接受财产遗赠。那些把母亲接回家孝敬或者另选一处住所赡养的人——如果母亲更愿意独自居住的话,获得余下所有的财产;如果母亲改嫁,儿女们就不必再承担这项义务了。


公证人由死者的家庭接待,似乎是由夫妻中仅剩的一方指引着他穿过房子,他一间一间地参观,记下所有他看到的东西。家里人给他打开箱箧和墙上的壁橱的门。他一切都进行得井井有条,直到走进“过世的人身处的房间”里,此时死者甚至经常尚未掩埋。公证人的身边有一名或数名专家陪同,这些人都是清楚地了解各种手工制品价值的专业人士,比如锡壶、衣服等等,他们的任务就是给每样物品估价。通过了解他们草拟财产清单的方式,我们感觉到大部分公证人都很在意他们的工作成果,公证人连最小的房间也不放过,而有些因物品堆积过多而压坏了的小房间,尤其是店主们的贮藏室,则进行整体估价。
无论有多伤感,人们还是得像今天这样,努力承担起在配偶和后代之间分割财产的困难任务:卖掉不属于寡妇的那部分财产——尤其是在她要改嫁的时候,这是为了维护未成年继承人的利益;有些“财产不能转让的奴隶”过世了而又没有直接继承人,于是就举行一场拍卖会。这一类纳税人可能来自于各种不同的社会阶级,杀人犯、私生子也包括在内,甚至农奴——从13-15世纪起开始消失,但这种身份直到启蒙运动时期,才真正被取消了。叛乱的大领主、贵族的私生子都和穷人们一样,免不了要和这种身份拉上关系。在勃艮第,公爵才是他们合法的继承人!当地的领主负责草拟这些人的财产清单,变卖他们的财产,收集剩余的金额交给公爵。奴隶们的直接继承人——例如他们的父母,可以在变卖财产时,重新买下死去亲人的一部分财产。


勃艮第公爵显然不需要几件家具或厨房用具,死者的寡妻如果有足够的钱,就可以拿回家产,付一笔钱赎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中本不属于她的那一部分。
从13世纪起,公证人就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除了这一行以外,一些别的司法职业也牵连到了逝世的过程中。继承人可能会对财产分配问题提出抗议,并上诉到法庭;家庭成员或仆人也许会在公证人赶来清理死者家里的财产之前,榨走一些物事。必须找出嫌疑人或是诉诸法庭,法律的代表总会在死亡这一幕场景上频繁出现,这一幕也许很自然,也许很偶然,也许充满了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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