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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儿李丽的遗产官司:凭什么我不能继承母亲的房子?

庞礴 水瓶纪元 2021-01-12


这是“水瓶纪元”的05篇文章

作者 | 庞礴
编辑 | 赵小鲁、王晓


“李丽”是个普通农村女孩的名字,李丽的命运也在无数农村女儿身上重复。无论家庭内部还是村集体,她们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条被默许的规则,而由法律、村规民约和家庭成员关系所构成的复杂迷宫更让她们几乎无法找到出路。



李丽和同父异母的哥哥李鹏程(化名)狭路相逢了。

“我只跟你说一句话,你这是自断后路。”李鹏程盯着李丽看了一会,面无表情地评价。

自两年前母亲的葬礼后,兄妹俩只在法庭上见过两次。7月24日上午,他们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村委会所在的大楼下碰巧相遇,他提出和她聊聊。二人随后在附近一家茶叶店的茶室里相对而坐,神情严肃。

李鹏程所说的“自断后路”,是指李丽提起的民事诉讼——她打算与父兄争房产。2016年,这个大家庭通过拆迁获得了4套回迁房;2017年底母亲张秀菊去世前,在遗嘱里明确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然而,建成的两套回迁房已然挂在哥哥名下,如无意外,未来的两套也将如法炮制。

哥哥一撇嘴,说得明明白白,“从爸,到我,到我儿子,三辈单传,这房子就是给孙子的。”

这并非孤案。至2018年,全国妇联委托农业农村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在部分地区,没有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姓名的农村女性估计高达99%。

“李丽”是个普通农村女孩的名字,李丽的命运也在无数农村女儿身上重复。无论家庭内部还是村集体,她们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条被默许的规则,而由法律、村规民约和家庭成员关系所构成的复杂迷宫更让她们几乎无法找到出路。

从2019年至今,李丽对父兄提起诉讼,要求在四套回迁房里继承母亲的遗产,并获取属于自己的份额,但经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之后败诉。

李丽再次提起上诉,9月7日,案件再次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李丽的父亲出庭,痛斥自己的女儿“总想着从娘家要财产”。


无家可归的母亲


在与李成群结婚以前,张秀菊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对方扇了她一巴掌,她就一气之下回到娘家,马上办理离婚。

没多久,她再婚,从娘家搬到这间外村的房子里。李成群也是再婚,带着与前妻生的儿子李鹏程;女儿李丽在婚后出生。

在这段为期近30年的婚姻里,老房子的面貌逐渐改变——张秀菊叫了娘家的兄弟,在院里加盖了洗手间、采暖室、厨房和储物间;她买来地砖,把院子里的水泥地铺得平平整整;她二哥是木匠,帮她把涂着绿油漆的木头老窗户换成了流行的原木色窗框。

然而,李丽记得,儿时的某个夜晚,父母房间里传出争吵与打斗声。等一切安静下来后,她发现,父亲躺在床上,母亲已经摔门而去。

第二天早上,母亲回来了,眼眶上挂着淤青。她把一个袋子递给女儿,里头是热乎的鸡蛋煎饼。

母亲说,她离开家才发现自己无处可去。她踏上回娘家的路,可还没出村就住脚了,“怎么回去?告诉大家我又被打了,那还能怎么办?离婚吗?可是娘家没房子,不就是给兄弟添麻烦吗?留下来,还要继续挨打吗?”

太阳会照常升起,到时候一个出走的妻子会招来无数闲言碎语。除了回家,她别无选择。

说不清原因,这个家庭逐渐分化成为两个阵营:哥哥和父亲站在一边,母亲则与女儿构成同盟。

 张秀菊的遗嘱

大学的一个寒假,李丽回家,母亲脸上又出现了熟悉的青紫。

但女儿不再是那个慌里慌张束手无措的小孩。她记得,那个农历新年的某一天,一家四口坐在客厅里,客厅的西边和南边各摆着一张沙发。哥哥和父亲坐在西边,女儿和母亲坐在南边。

李丽主动开口:“你们年纪这么大了,不能再搞家庭暴力了。”50多岁的张秀菊挺起腰来,转眼瞪着丈夫。

李成群没抬眼看她们,李鹏程则马上转移话题,开始聊家里的支出。这件事就这么轻易划过了。

2016年,张秀菊忍不了了——她发现,居住了近30年的家里,自己在大事上无从置喙:村里启动拆迁流程后,儿子签署了拆迁协议书,还代替丈夫成了户主。整个过程从未征求她的意见,只在事后轻描淡写地告知。

张秀菊先是困惑,继而愤怒。她开始拒绝洗衣做饭,一个下午,她拿起一件衣服,摔上门,离开了家。

第二天早上,李丽在一个公交枢纽站找到了母亲。

这一次,“防守同盟”让张秀菊不必回到不属于自己的地方。当时李丽结婚了,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虽说辛苦,但收入还不错,也有了一些积蓄。她有信心可以照顾好母亲,就在临村租下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面有基本的家具。

她买来水壶和碗筷,扯了布做床单,又做了两床被子,还买了一双拖鞋。张秀菊在这间小房子里暂时安下身来。“你要是担心没钱花,我就给你;村外有地,我们租块地,种点蔬菜也可以。”女儿安慰道。

好景不长。张秀菊在2017年查出胰腺癌。当时李丽已经怀孕了,挺着大肚子在医院照顾母亲,工作也辞了。母亲在当年10月立下遗嘱,表示“我去世后,我的全部遗产……均由女儿李丽一人继承。”

一个多月后,张秀菊去世。

2019年,母亲去世一年半后,李丽在将父兄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她拿着母亲留下的遗嘱,要求分割回迁房里母亲和自己的部分。

早在为母亲租房,照顾她,并接受了她的遗嘱后,李丽已经和父兄渐行渐远。提起诉讼更会让她与整个家庭水火不容。

“你就是这么当女儿的?”父亲质问。

缺席的女儿

李丽想过在家庭内部主张权利,却发现这块石头难以撼动。

实际上,成长经历里让她觉得女人低人一等的时刻并不多。饭桌上,李丽时常能听到母亲发表意见,小到铺地用什么砖,浇地用什么肥,大到儿子、女儿未来的生活规划,她全有数。父亲用沉默表达赞同,后来这些计划一一得到了实施。

母亲拥有话事权,甚至比父亲的想法还多一些——继子成绩不好,小学毕业后不想去学校,在她的催促下勉强拿到了初中毕业证,才得以在征兵的时候进了部队;女儿在高考里拿了个不高不低的成绩,她主张每年多花几千块钱,把李丽送进了燕郊的一所三本大学。

但在房子的问题上,张秀菊失去了所有决策权,甚至无法参与讨论。李丽则更是被彻底排除在外,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更换户主的事情由哥哥告诉母亲,再由母亲转告她。

村委会给出的拆迁安置流程里,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哥哥顺理成章地签署协议,后来两套建成的回迁房也理所应当地落在他名下。村委会在2018年出具了证明文件,“涉及拆迁补偿、回迁房等所有权归李鹏程所有。”

 贾村拆迁安置工作流程(受访者供图)

房子现在属于儿子,未来属于孙子,这在父兄眼里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张秀菊临终前居住的出租屋里,李丽的姑姑曾来说和,以一套房子作为交换,要她搬回家。但姑姑的提议再没下文。李丽猜测父亲没有妥协——他或许并不想以一套房子的代价来唤回妻子。

母亲去世后,李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家中四套回迁房中的一套作为自己和母亲的财产。但经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之后败诉,法院认为,回迁房属于福利补偿措施,张秀菊已经去世,不能享受这种福利,而李丽婚后另居,回迁安置房不涉及她的利益。

京平律所的律师赵健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张秀菊和李丽都应该享有自己的回迁房权益:拆迁后,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确定,母亲基于此获得安置房的债权,是其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女儿也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被安置人员之一,不因是否在家中长期生活而进行区分,享有平等的安置权利。

7月23日,李丽提起了上诉,但对案件的走向并不乐观。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则对全现在分析,一旦涉及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案件走向就会变得难以预测,“这时候只能根据民法中所说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法官会尽量调解,调解不了了,各地的判例也不一致。”

而父亲则拒绝调解。在法院里的一次见面,他痛心疾首地质问女儿,“你跟孩子抢什么抢?”

他说的孩子是指孙子,并不包括李丽还不满一岁的女儿。

自起诉父兄,李丽几乎和家里的亲戚完全断了来往。姑姑们对她不闻不问,一个表姐挑明了自己的不满,“这个东西都是儿子的,大家都知道的,你去争什么,哪有什么是你的东西?”只有一个表哥发来信息,“你的案子怎么样了,你们女的到底有没有权益?”李丽觉得这个问题不像关心,反而像是试探——表哥也有一个亲生的妹妹,还没结婚,户口也在家里。

游戏规则

“没有你们闺女的事儿,你要是个小子,咱家就再多360平米,你还用跟我争?你要是个女的,这360平就不是你的。这是村规民约。”茶室里,李鹏程拉长声音,语重心长。

房子是现在是父亲的,未来是哥哥的——李丽记不清自己从什么时候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但这就像“男孩穿蓝色,女孩穿粉色”一样,似乎是不证自明的道理。

这句话在李鹏程所说的“村规民约”里有隐约的体现:《石家庄裕华区某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实施细则》里写明,一子一宅,按户进行安置。这是指每个儿子都能有一块宅基地,而宅基地对应合计360平米的4套回迁安置房,面积分别是130,85,85,60平米。如今在安居客网站上,贾村回迁安置房——贾村新村的房屋每平米均价为9615元。

 贾村村民委员会为李鹏程开出的证明,其中提及“以子立户”原则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这意味着到成婚年龄的家庭成员可单独立户,然后可以申请一块宅基地。上一辈老人跟随其中一个孩子立户。

看似平等的规则,到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只对男性生效。在贾村,每个儿子都可以立户,女儿们则没有立户机会;只有女儿的家庭,无论几个女儿都只有一个单独立户的名额。这是在乡村被普遍应用的原则,根据公开的政务信息,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寿光市侯镇崔家片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的拆迁安置方案里,都出现了类似的表述。

女儿们无法单独立户,就不能申请宅基地,不能独立盖房,更不可能在村庄拆迁时获得补偿份额。

即便是女孩的父兄希望为她争取权益,这项规则也不可动摇。

2020年5月,北京卫视《向前一步》栏目组采访了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的村民刘先生。尽管女儿的宅基地申请一直没通过,他仍然希望一儿一女可以平等享有安置房权益。因此,村里的拆迁签约率达到98%时,刘先生还在剩余的2%里。
 

根据补偿方案,拆迁奖励期在1月就已结束。因为耽误了时间,他家的补偿款总计扣减超过60万元。

阻止女儿获得宅基地的方法不只这一种。村里往往会设置很多规则来取消女儿们的集体成员资格,从而把她们挡在宅基地等权益之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教授曲相霏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在论文里列举了这些情况:

在河南某村,考取 985、211 和一般本科高校的本村女性,各保留5、3、1年集体成员资格;有的村规定,28岁以上的未婚女性被当作出嫁女对待;有些村,因考大学离村生活的女性一旦结婚就被取消村民待遇;还有些地区,与城市居民结婚却不能将户口迁入城市的女性也会失去其在原村集体享有的权益。

这些规则里有对女儿们“两头吃”的担忧——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女性如果不注销本村户口而到外村结婚、落户,意味着她或可享受另一个村集体的成员资格。但在户籍联网的现状下,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

当然,这背后还有另一种心态,曲相霏在其论文中称:“目的是促使成年女性结婚并把户口迁走,从而不分享目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程雪阳则认为,毕竟“拆迁时候无论补偿款也好,安置房也好,总量是有限的。”

上述节目中的父亲受到了现场律师和媒体评论员的反驳,“你光问你闺女,那你儿媳妇她们家咋没问他们闺女有没有(宅基地)?”“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女方家庭也会有一块宅基地,这个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他们将这个规定称为“公序良俗”,但并未对其正义性做任何阐释。在这个逻辑下,李鹏程与李丽的谈话也很快走进死胡同。

哥哥问,“你为什么不在结婚的时候迁走?”

“那你怎么不迁?”

“我是咱村的人,凭什么迁?”

“我也是咱村的人。”

“没有这个风俗,”谈话陷入僵局,哥哥若有所思地短暂沉默,然后开始重复刚才的观点,“我怕你的后路真断了。”

兄妹俩的谈话持续了不到十分钟,不欢而散。

制度迷宫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念平认为,这些规定显然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只要女性的户口在村中,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享有村内福利,就应当有集体成员资格,和男性一样平等享受宅基地的权益。”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述村规民约是合法制度的产物。7月24日上午,当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告诉李丽,这些安置方案要经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还要经过公示。

安置方案通过这一流程获得了合法性,但背后却是女儿们的缺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需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但女性却很难占到会议人数的50%。根据《人物》报道,即便是女性地位在政治干预下得到提升的安徽省长丰县,2013年村里女性代表也只占比35%——上限是40%。

程雪阳透露,即便是女性达到甚至超过会议的三分之一,她们的内部也可能出现利益分化。那些嫁入落户,成为媳妇和婆婆的女性往往会与男性一起排斥外嫁女——她们自身失去了在娘家的利益,很难接受本村的女儿来分自己的杯中羹。因此,女儿们试图通过修改村内安置方案来获得平等权益几乎不可能。

现实生活里的李丽则离政治更加遥远——拆迁时,她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一不平等条款的存在。当时她大学刚毕业,虽然住在家里,但每两周才有一个完整的周末。村代表大会选举从未在她的生活里产生一丝波澜。村里的政治活动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有人来游说,也只会和父亲商谈,全家人的选票都投给父亲认可的人。

当村规民约不可撼动,女儿们只能经由诉讼途径重获权益。杨念平告诉全现在,她们可以起诉村委会,或者起诉基层政府要求其监督村委会,通过列举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福利分配等证据,可以确认自己拥有本村的集体成员资格。接下来,通过男女平等原则或许可以推翻原有补偿方案。

她举出这些年来的成功案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里判决外嫁女胜诉,她尽管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村里久居,仍然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面积补偿;2017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村委会败诉,确认了外嫁女在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向她支付了与其他村民等额的征地补偿款。



女儿们无法单独立户,就不能申请宅基地,不能独立盖房,更不可能在村庄拆迁时获得补偿份额。

但李丽的命运不同。7月27日上午,她前往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希望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庭的法官说得很明白,“这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不予立案。”

难以立案并非李丽一个人的经历,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2013年,23个温州外嫁女曾起诉村委会,要求平等享受村民权力分配房票,被乐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争议基本上不予立案。”曲相霏在论文里说。

其背后是法律的内部矛盾:一方面,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获得特殊保护——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丧偶而变更居住地,她们如果没有在新居地获得土地承包权,发包方都不能收回承包地,宅基地权益同理;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明确赋予了村民会议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权力。

因此,当村规民约与女性权益冲突时,法院往往选择不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一份司法意见中明确了这一点:“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并无具体法律可资适用……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争议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这样一来,她们需要再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监督村委会的职责。“地方基层政府往往会因为不愿做被告而放松甚至放弃对村集体的监督。”程雪阳在论文里提及,“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基层政府时常需要村委会的配合,他们不能轻易否定村集体的决议。”

这一堵又一堵的墙,程雪阳称之为“制度的迷宫”,男女平等和女性权益在这个迷宫里迷失了方向。

不过,程雪阳注意到,最近几年出现了某些变化:全国妇联推动“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产权登记制度,要求要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写到产权证上;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过程里,会将村内资产量化,并分配给每个村民——这应该更有利于保障女儿们的权益。

他说,上述政策实施的时间不长,在维护女性权益上的成果还看不出来。另一方面,他也怀疑,即便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了,登记制度也完善了,法律依然难以深入到家庭内部。

不过,在2020年9月7日的二审前,李丽终于拿到了有利于她的一份证据。贾村村委会盖章出具证明,宣布2018年出具的对于李成群、李朋飞享有“涉及拆迁补偿、回迁房等所有权”的文件无效,并引述了规定——在《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里,村委会不应出具房产等所有权证明。 


“这个费了好大力气,先后找了纪检部门和县委书记举报村书记、村长徇私,”李丽说。


“我替你高兴呀”


“或许上访简单点?”烈日下,整日往返于村委会、镇政府和裕华区政府之间的李丽开始动摇。

孩子一岁多时,李丽离了婚,在出租屋里独自带孩子生活。
 
李丽一家(受访者供图)

如今,她的女儿两岁多了。她给女儿穿粉色也穿蓝色,告诉她未来可以做护士也可以做医生;比起听话,她更愿意夸女儿勇敢。她努力把女儿挡在这个世界的某些原则之外,希望她长大之后不会像自己年轻时一样温驯听话。

女儿出生后,婆婆、丈夫和七大姑八大姨都建议她再生个男孩。李丽通通拒绝了。

在这些亲人里,母亲是唯一没劝她再生的人。当时,张秀菊的肿瘤日渐增大,消化道止不住地出血,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李丽为此提前查了胎儿性别——她希望张秀菊是第一个知道这个消息的人。

母亲很高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她重复着说过多次的话。

后来,躺在病床上的张秀菊如愿在视频里看到了外孙女,此时距离她去世只剩一个月:

“小姑娘挺好,以后享福;个子也不太大——太大了,你生的时候受罪。”

“你如愿得了个小姑娘,我替你高兴呀。”



参考资料:程雪阳,2019,《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护制度迷宫的 破解及其规则再造》,来源:清华法学石相霏,2019,《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男女平等保障机制探讨》,来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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