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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栏 | 性少数群体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

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 LGBT权促会 2021-05-20



作者 | 林万千

编辑 | FanFan



2014年,深圳“一百块都不给我”的“小红帽”事件登上热搜后,当事人穆易的用人单位以穆易是同性恋为由将其辞退。2014年,穆易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一般人格权纠纷,请求判决用人单位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本案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点击这里查看:世界这么大,给个公正很难吗?︱性倾向职场歧视案录音证据给你看





2018年的青岛同志教师明珏遭遇的就业歧视与“小红帽”案的情况类似,也是因当事人的同性恋性倾向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后,明珏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点击这里查看:初步胜利!同志教师劳动权第一案当事人获赔六个月薪水



青岛同志教师就业歧视案当事人明珏



近期,去年10月“南航空少电梯事件”的当事人@柴公子Sky 曝出,“电梯事件”之后,其被南航停职。(点击这里查看:同志空少被离职,南航你有话说吗?



当事人@柴公子Sky曝出的对话录音



越来越多的性少数群体在就业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大家的维权意识也在增强,作为劳动者,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打赢这场战争呢?



 一、面试时因性少数身份被拒绝录用 


性少数身份与个人工作能力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两者不具有任何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能够符合用人单位基本用人要求,有能力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则应当平等享受就业权利。因此,面试单位仅以面试者是性少数群体便拒绝录用,明显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平等就业权纠纷”民事案由,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的程序不同,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且在举证责任上适用一般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于,能否举证证明存在就业歧视的事实



 二、工作中因性少数身份被降薪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是性少数群体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相关法律亦未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因此,如用人单位以此为由降薪,经协商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之嫌,除申请劳动仲裁外,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公开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就业歧视的行动建议 


1. 取证。有时用人单位会含糊其辞,掩盖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的真实原因,为此,劳动者应敢于与用人单位对峙,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录用、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对用人单位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


2. 固定证据。取证时应注意证据收集方式,可通过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取证,再将已有的书面资料原件和电子数据妥善保管。对于电子数据应当保存原始载体,区分原件与复制件。


3. 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法律规定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但随着性少数群体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案例将逐步形成判例,起到推动法律发展的作用。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文由LGBT权促会专栏作者撰写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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