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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讲工伤】职工在“非正常”单位发生事故,应按非法用工处理丨中国工伤保险

何登香 中国工伤保险 2022-10-12

       职工在依法设立、正常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较易得到保障。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在无证经营单位打工,在这样“非正常”的单位工作发生事故,其工伤权利如何主张,工伤待遇又如何落实呢?


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依据。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指未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单位,属于无证经营。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是指因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遭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这两类“非正常”单位的用工属于非法用工,造成伤亡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由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标准

1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所谓“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几个程序性问题


1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前不需要强制进行工伤认定,但职工或童工伤残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3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劳动者应该“告”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作者单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编:游翀  主编: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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