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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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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伤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孙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操作机器不慎受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但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那么孙某的工伤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评析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孙某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一次性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给,按照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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