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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可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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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五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可随意解除

/ 案情/

李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1月,李某在工作时被掉落的物料砸伤,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李某出院后,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分析


公司的做法

是不合理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即使双方合同到期,但未经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而是应尽可能的为李某安排适当的工作,或是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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