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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物本位遗产继承和大陆法的人本位遗产继承

亨利. 勒图尔 意定之爱 2024-01-31


作者亨利. 勒图尔是法国学者。


一个人去世后,人们需要确定谁是他的继承人,该移转的财产有哪些。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各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则也不尽相同。理论上存在着两大迥异的,但在各国的法律中它们又常是交叠混合的体系,它们分别是:

-物本位继承,其重点着眼于对亡者财产的清算,和对清算剩余财产在权利人之间的分配;

-人本位继承,认为继承人是亡者人格的继续,因此需为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负责。


I.物本位继承

物本位继承是英美法中使用得最多的遗产继承制度。


1.遗产具有独立性

在物本位继承制度中,遗产被看作是独立的。遗产不会与遗产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亡者的债权人只能对遗产采取措施,遗产继承人的债权人也不得对遗产下手。


2.遗嘱执行人


遗产的清算由一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负责。他一般由亡者在其遗嘱中指定,如果遗嘱未指定,则由法院任命。根据不同情况,遗产清算人经常是遗产继承人之一,或一位可靠的第三人,也可能是一位独立的专业人士。

其职责是查证遗产中的资产和负债,兑现遗产中的资产以便偿付债务,然后在遗产继承人间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遗嘱执行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对超过遗产额的债务,不必负责。


3.遗产净余额的分配

清算程序需要支付亡者的债务,故遗产继承人只能按照法定的比例或遗嘱规定的比例,获得其应得的那部分。遗产继承人不必对亡者的债务负责。



II.人本位继承这一清算体系的基石是 « 人格延续 »的理论:遗产继承者延续着亡者的人格。
1.亡者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混而为一一旦遗产继承开启,亡者的财产与继承者个人的财产就混而为一了。遗产继承人被认为即刻继承了亡者的所有资产和债务。亡者的债权人因此可以对遗产继承人的所有财产采取措施,包括他们并非从亡者处获得的财产。遗产继承人的债权人也可对遗产采取措施。
2.由遗产继承人操作遗产继承 - 法定占有 - 共有遗产继承人直接管理遗产,就如管理他们自己的财产那样。遗产的 « 法定占有 »则意味着自亡者去世起,遗产继承人对遗产的所有资产和债务拥有一切权力,无须任何手续。亡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就成为遗产继承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理,亡者和遗产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也就因两者财产的合一而灭失。如果存在多个遗产继承人,就会出现共有状态,即所有权移转至继承人全体,每人在其中占一定份额,该状态可维持至分配完毕,亡者的财产被移交至各遗产继承人的名下。
3.遗产继承人对亡者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但可以放弃继承鉴于遗产继承人延续着亡者的人格,他们须对死者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不得以债务超过遗产继承所得为由,来对抗亡者的债权人。该规则可对遗产继承人产生很严重的经济后果,所以法律也允许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会移转至下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无下顺序继承人时,则由国家接手(国家无须为超过遗产的债务负责)。
**人本位继承是一种很有效,费用不高的制度:它可即时启动,无须法院的介入,也不用经历遗产管理阶段。但是,(i) 遗产继承人资格确认的期限或困难,(ii) 遗产继承人间的争议,以及 (iii) 遗产继承人须对亡者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等问题,不得不使人寻找一些中间性的方法,尤其像临时性管理,以及接受继承但对债务的责任以获得的净遗产为限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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