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商务部放大招,各级需报告禁限塑情况,层层压实责任!

商务部网站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20年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

2020年11月27日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

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

第十三条 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小编备注:后台回复38082,或回复一次性餐饮具获得PDF全文)


第十五条 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原文地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011/20201103019141.shtml

降解行业2200人通讯录邀请您加入

扫码加入

这里汇聚了生物降解材料行业全球行业精英。

包括金发科技、金晖兆隆、蓝山屯河、大韩道恩、康辉石化、中石化、金纬机械、鑫达集团、伊之密包装、长海包装、诚宇包装、梅地亚包装、益安餐具、聚点环保餐具、盈科包装、众利包装、朗瑞包材、益海嘉里淀粉、中谷淀粉、TUV莱茵检测、华测检测等。

欢迎您加入。



降解资料库

【厂家】

企业 | 产能 | PBAT产能 | 15家PLA厂家 | 7家PBAT厂家 | 安徽丰原PLA | 金晖PBAT吹膜料 | 金晖PBAT原料 | 巴斯夫PBAT | 上市公司 | 投产项目 | 蓝山屯河 | 中石化 | 金发 | 上海彤程新材 | 安徽丰原 | 宁波长鸿高科 | 重庆鸿庆达 | 凯赛生物 | 山东瑞丰高材 | 山东睿安生物 | 湖南宇新股份 | 四川能投化学 | 山东联创股份 | 美团青山 |

【价格】

最新价格 | 蓝山屯河涨1000元 | PLA成本 | PBAT成本 8500元 | PPC成本 | PBS成本 |

【工艺】

吹膜工艺大全 | 一次性餐盒工艺 | 一次性吸管工艺 | PBAT聚合工艺 | PBAT共混改性 | PBAT地膜 | PLA提高耐温 | PLA发泡 | PLA挤出 | PLA复合膜 | PLA吹膜工艺 | PLA淋膜 | PLA改性 | PLA物理改性 | PLA化学改性 | ADR扩链剂 | PLA增韧和结晶 | 结晶研究 | 碳纳米管填充 | 硅灰石填充 | 碳酸钙填充 | 酚氧树脂填充 | 丙交酯 | CO2开环聚合 | 超临界发泡工艺 | L-PLA制备 | PLA+PBAT改性 | 海正PLA制品工艺 | 性能比较 | 加工工艺 |

【标准】

一次性降解餐饮具国标 全文 | 国标汇总 | 降解国标 征求意见稿 | 规范指南 | 专委会答疑 | 海南标准 (补充目录 技术要求 电子码  检测方法 图谱法) | 制品标识 | 检测标准&认证机构 | 国际标准 | 欧盟 (中文版 附录) | 可堆肥标准 |

【政策】

31省市禁塑实施方案 | 发改委 | 九部门 | 阶段任务 | 政治高度 | 两会倡议 | 全球 | 农膜管理办法 | 快递包装 | 邮政 |

【科普】

降解概念 | 图解 | 定义与种类 | 降解条件 | 实验 | 术语 | 毒性研究 | 认识误区 | PHA | PBS | PPC | PPDO | 淀粉基塑料 | 淀粉化学改性 | 淀粉物理改性 | 一次性发泡餐具 |

【研报】

研究报告 | 投资机会 | 发展前景 | 10年千亿 | 黄金十年 | 国际专家 | 国内专家 | 企业名人 | 名人堂 | 院校专业 |

【争议】

路线之争 | 海水中不降解 | 国标落后15年 | 禁塑方案的秘密 | 厌氧降解 | 光氧降解除名 | 发展PLA对错 | PLA糟蹋粮食? | PBAT降解后有毒? | 严禁伪降解 | 填埋与堆肥 | 降解剂 | 涉虚假宣传 | 甲壳素 | 生物酶 | PBAT与光敏剂 | OXO氧降解 | 部分降解退场 | 替代还是改良 | 降解塑料VS纸包装 | 蜡虫 | 硫脲 | 嗜盐微生物 | 水解酶 | 恶臭假单胞菌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